金融監管總局3月18日消息顯示,修訂后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于近日發布,《辦法》將于4月18日起施行。
配套文件將明確過渡期安排
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9日,金融監管總局曾就《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相較征求意見稿,對于消金公司基礎業務與專項業務的劃分,以及監管指標的要求,《辦法》作了進一步完善。
具體來看,在征求意見稿中,“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服務”為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消金公司可申請經營的專項業務,而正式《辦法》則將其列為消金公司可以經營的基礎業務。
同時,征求意見稿對消金公司的杠桿率作了單獨要求――不低于4%,正式《辦法》則將其與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一同規定,即“不低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商業銀行的最低監管要求”。
(征求意見稿內容)
(正式內容)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方反饋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見建議均被采納,未采納意見主要集中在擴大業務范圍、提高貸款授信額度、增加分支機構設立條款、降低監管指標要求和條文理解有誤等方面。
該負責人指出,對于征求意見涉及有關條款的解釋說明和過渡期安排等,如行政許可工作銜接、實收資本達標時間、擔保增信貸款占比壓降期限、“咨詢”“代理”業務范圍等,擬在《辦法》配套通知文件中作出詳細規定和說明。
提高準入門檻
整體看,與此前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相比,《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提高準入標準、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在準入門檻方面,《辦法》有較大改動。具體包括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提高消金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等內容。
其中,金融機構作為消金公司主要出資人,資產指標由此前的“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提高到“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5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而消金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也由此前的“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提高到了“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曾指出,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主要是為了“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而提高消金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則有利于增強其風險抵御能力。
同時,在《辦法》中,消金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也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提高這一比例主要有兩個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愿,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
《辦法》對消金公司業務范圍也作了進一步調整。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等納入專項業務。并且,僅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消金公司,才可以向金融監管總局申請經營專項業務。
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鑒于代銷保險可能導致消金公司相關投訴糾紛增多,而且行業也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稱。
同時,《辦法》對消金公司的風險管理也有進一步強化。
前述負責人認為,鑒于部分消金公司高度依賴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風險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風控能力,而且間接抬高貸款綜合利費水平,《辦法》增加了擔保增信貸款業務監管指標,要求擔保增信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同時,增加流動性比例監管指標。結合消金公司經營特征和風險特點,在審慎測算基礎上,《辦法》規定“流動性比例”不得低于50%。
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辦法》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方面,壓實消金公司的消保主體責任。要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機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適當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管理。要求消金公司加強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別是催收機構不規范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要求消金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核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托催收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